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跨省转移接续 为平衡地方利益单位缴费只转部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暂行办法的重点,是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这位负责人指出,暂行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
据介绍,暂行办法主要是解决跨省转移接续、异地权益认同、农民工退保、管理服务方便群众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暂行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来源:法制网)
作成日:20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