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的举证问题
Q.您好!我公司是青岛的一家日资企业。近期,我公司发现去年离职的某位高级管理人员在另一家公司工作,该家公司与我公司是竞争关系。该名员工与我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现在我公司想追究该名员工的法律责任,请问如何证明他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留意搜集哪些证据?
A.众所周知,竞业限制是公司保护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重要手段,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返还经济补偿,还可以要求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司法实践中,公司向员工主张以上权利时往往面临举证难的问题。
首先,在回答举证问题之前,需要公司确认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公司是否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如果因公司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有关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证明,重点在于员工与新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以及新公司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事实证明。
1.员工与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1)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常见证据。但是社保部门对员工本人以外的单位、个人甚至律师并不开放社保信息查询。因此,这类证据需要公司向司法机关申请调取。
(2)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记录
除了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以外,还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取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记录。
(3)新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跳槽到新公司往往会继续担任重要的职位,而工商局的登记资料中会公示新公司的责任人员,从中可能会找到员工的信息。
(4)新公司网站、宣传册、广告、新闻报道等媒介中对员工的记载
例如:员工代表新公司出席某大型会展活动,新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新闻媒体作出的宣传报道。
(5)员工与原来客户进行商业活动时所产生的证据
员工可能会继续与原来公司的客户保持联系,在代表新公司出席商业活动时会交换在新公司的名片、宣传册等资料。因此,原公司可以通过客户调查员工的信息,收集相关证据。
2.关于竞争关系的证明
目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无明确规定。敝所通过案例检索,总结了法院认定“竞争关系”时考量的因素:
(1)新公司是否是原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2)新公司与原公司之间的经营范围是否相同或相似;
(3)新公司与原公司之间是否在同一行业经营相关或相似的业务;
(4)新公司与原公司之间的客户群的重合程度;
(5)新公司与原公司之间的产品或服务类型的相似程度。
公司留意搜集的证据包括:新公司的营业执照或工商信息、新公司对产品或服务的宣传资料、公司网页、新闻媒体对新公司的报道等等。
作成日: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