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医疗费不报销部分,如何承担
Q:我们是一家在青岛设立的日本独资的制造型企业,员工发生工伤的概率比较高,在员工治疗后,经常发生有一部分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报销的费用,对于该部分费用应该由我公司承担吗?
A:针对工伤员工在治疗工伤的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在实际的工伤员工治疗过程中,医院通常会超出该三个目录的标准对员工进行治疗,对于超过三个目录之外产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工伤员工自行承担?实务中争议比较大。针对该种情况如何进行处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相关文件中进行了规定。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工伤员工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用人单位是否告知以及谁同意谁支付的原则进行承担,具体说明如下:
① 用人单位应在工伤员工就医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员工系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若用人单位未及时告知,则超出三个目录部分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② 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就超过三个目录之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的使用征求用人单位或者工伤员工及家属的意见,在该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或者工伤员工及其家属同意使用三个目录之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之外的,则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员工及其家属承担;
③ 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的情况下,若医疗机构未就超过三个目录之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的使用征求用人单位或者工伤员工及家属意见的,则由医疗机构承担超出三个目录之外的医疗费用。
留意点
敝所律师认为,《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较好地解决了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医疗费用之外的医疗费的承担原则。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发生工伤时及时安排工伤员工继续治疗并同时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和主治医生该员工系因工作而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要求主治医生在病历中注明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情况。
对于青岛地区以外的企业,工伤员工在三个目录之外的医疗费用如何承担还需要结合当地的相关规定来执行,此点请注意。
作成日:2018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