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规定的修改内容和留意点
Q:您好!我公司是青岛的一家日资企业,听说最近《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能否介绍一下新法中商业贿赂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企业的留意点呢?
A: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1993年施行以来已有20多年,在此期间,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新的商业模式、行业状态不断变化,现行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改要点如下:
1.扩大了商业贿赂对象范围
现行法规定的商业贿赂对象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新法将商业贿赂对象扩大为:
①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②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2.企业无需为与企业无关的员工个人的贿赂行为负责
新法明确规定,企业有证据证明贿赂行为属于工作人员本人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免除经营者的责任。
3.加强违法执法力度
①增加了检查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等调查措施,增强了执法力度;
②显著提高了商业贿赂的罚款上限,从20万元提升到300万元;
③当事人拒不配合、拒绝接受调查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风险;
④将违法及处罚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留意点:
1.包括上述商业贿赂规定在内,新法扩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处罚力度明显加强。因此,建议各企业依法有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结合新法的修改内容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规定。定期开展企业内部合规性调查,全面检查企业可能存在的违法风险,发现问题及时主动向主管政府部门确认、咨询律师意见,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风险。另外,新法的贯彻落实也需要一定的过程,且根据不同的地区以及主管担当人员的不同,对法律也可能会存在不一样的理解。企业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持续关注各主管政府部门有关新法实施及其相关动向。
2.根据敝所实务经验,日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比较合规,但是,不排除竞争者或者员工本人为了获取个人业绩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建议企业利用新法对合规企业的保护规定,结合企业实际交易模式和行为,采取合法的措施,尽可能阻断和避免员工个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和风险。
作成日:201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