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怀孕、生育、哺乳女员工的劳动用工注意事项

Q:我公司是青岛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我们企业女职工比较多。从去年中国二孩生育放开后,这两年怀孕的女职工比较多。想请教一下关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用工注意事项?

A:《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怀孕、生育、哺乳女职工(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在劳动用工、休假、工资待遇等方面进行上述特殊规定和保护,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过程中需格外注意,简要说明如下:

1.用工限制
①明确规定了三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高处、低温、高温、有毒、高强度体力劳动等;
②不得安排其加班和夜班劳动。

2.特殊休假优待
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外,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依法可享有产检假、产假、哺乳假等特殊休假。

3.工资待遇方面
①不得因女职工处于“三期”而降低其工资待遇;
②女职工依法休产检假、哺乳假的视为正常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
③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享有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4.与三期女职工解除、终止的限制
①不得因女职工处于“三期”,而将其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②不得基于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的等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③三期女职工的现有劳动合同期满的,需应延续至哺乳期满后才能终止。

留意点
考虑到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的身体状况,相关法律法规除对三期女职工的用工、休假、待遇等方面作了特殊规定,还对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作了限制。但是,并不表示怀孕女职工不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怀孕女职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例如按时上下班,服从上级的工作指示等。如果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给予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由于怀孕女职工生理上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在处理怀孕女职工违纪事宜时应格外注意方式方法,慎重对应,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另外,从去年开始伴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迎来了生育高峰。对于企业而言,特别是女职工比较多的企业,建议提前了解女职工生育意愿,做好岗位、工作安排,避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作成日: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