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咨询

Q:自2017年1月1日《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实施以来,我公司有员工提出应当定期涨薪,请问是这样的吗?
A:《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前款所列事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专项书面协议。对此,敝所认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要综合考虑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和人工成本、企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达成工资上涨、零增长或负增长的结果。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实现工资增长,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也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因此,“涨工资”只是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之一,工资协商并不意味着工资一定上涨。
Q:在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怎么办?
A:《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仅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并没有明确该怎么处理。敝所认为,如果在公司与员工进行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可以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也就是说,最终能否达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仍取决于企业方与职工方的协商。 不一定本次协商就一定要达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此外,为解决企业方和职工方 “不会协商”的问题,避免集体协商流于形式,为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实现集体协商的实效,《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明确规定,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律师作为本方协商顾问。有律师参与,既可以确保双方协商代表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协商谈判,确保协商谈判的过程和结果合法。也可以一定程度上缓和双方对立的氛围,促成双方找到协商一致的契合点。

作成日:2017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