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关于一次性养老补助

Q:我公司是城阳区的日企,烦请告知以下内容:关于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法律规定以及实务中的操作方法?如果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仍然需要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

A:关于一次性养老补助需要分两种情况对待,具体如下:

1、员工正常退休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如果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从上可知,青岛市的用人单位需要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具体金额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一般来说,统计部门在每年的6月前后公布上一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所以,如果贵公司在上一年度的数据公布前需要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可以暂时以上上一年度的数据进行计算并支付,在上一年度的数据公布后另行补足差额。

例:2016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917元,故一次性养老补助为58,917元×30%=17,675.1元。

2、员工非正常退休

由于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条件之一是“退休时”,实务中,出现了用人单位有意或者无意地进行裁员或者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员工在退休前劳动关系被解除,进而无法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所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因所在企业裁员或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所在企业按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611日起,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发生了变化,取消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以,根据“老人老规矩,新人新规矩”的原则,如果在201611日前生育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仍然执行旧政策,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等相关奖励;而201611日后生育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不再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等相关奖励。

作成日:2017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