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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本次简要向大家介绍有关2017年1月1日起将施行的《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主要内容。

◇什么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重点内容有:

1、协商的代表: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名,并从中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职工方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通常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其首席协商代表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2、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标准;试用期,病事假,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等。

可以就前述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进行协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3、协商的依据主要有: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政府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人力资源供求状况;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4、协商程序的重点内容

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协商。要约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后,企业方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的资料。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未提出异议,则合同即行生效。生效后双方协商代表需要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合同文本;职工方协商代表还应当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企业方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一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为解决职工“不会协商”的问题,条例规定,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引进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另外,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以及有关的会议、培训等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企业不得因协商代表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各企业对此条例予以关注。

作成日: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