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问]A公司是一家由日本企业B公司在青岛100%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我公司也是一家日本企业。准备收购B公司持有的A公司的全部股权。听说2016年10月开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发生了变化。我公司准备从今年12月开始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请问我公司在办理这些手续时需要留意哪些事项呢?

[答]如您所提到,2016年10月开始,外商投资企业行政审批方式发生了大的改革。原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均需通过商务局逐案审批。2016年10月8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开始实施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负面清单以外备案管理制。如果A公司属于负面清单以外的企业,那么,贵公司在收购B公司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时,将实施备案管理。主要请贵公司留意以下事项:

1.商务局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外资企业由审批管理变为备案管理。商务局的备案管理不再是工商登记前置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外资企业设立、变更所需履行手续。

2.商务局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网上备案管理。外资企业办理商务局备案手续的,需向商务局网络系统上提交外资企业、投资者以及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对于同一境外投资人或者境外实际控制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各外资企业,有必要加强各自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统一投资者、境外实际控制人在商务局的备案信息,以避免出现备案信息不一致甚至相矛盾之处,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3.根据敝所实务经验,《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外资企业章程中大都会记载有“须经审批机关(或者商务局)审批”类似条款,该些条款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章程作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重要准则,有必要及时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需要提示的,修改章程的需要履行到主管工商局备案手续。

4.关于章程生效时间,《办法》实施前,外资企业制定、修改章程的,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批后生效。《办法》实施后,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外资企业,商务局不再对章程实施审批。因此,对于外资企业制定、修改的章程生效时间,鉴于各地政府部门以及各政府部门担人员不同,对法律规定可能会存在不同的理解,建议向主管商务局、工商局进行实地确认,并以主管商务局、工商局的答复为准。

《办法》刚开始实施不久,实务中,各地政府部门可能尚未做好充分衔接,建议各外资企业密切关注各主管政府部门的动向及具体实施政策。

作成日: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