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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向社会公布

Q:我们是一件在青岛的日资企业,听说今后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向社会公布,能为我们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吗?

A:是的,2007年1月1日开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9月1日公布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对于《办法》规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除了依法会受到行政处罚以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会向社会公布,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的方式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1、应向社会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类型

结合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点和劳动保障管理热点问题,《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七种应向社会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包括:① 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② 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等类型。对于上述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程度性标准,《办法》没有做具体的细化标准,在施行中,各地人力和资源管理部门将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和把握。建议持续关注。

2、向社会公布的途径

①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② 在当地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3、其他后续措施

① 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

② 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如将企业的劳动保障违法信息登录工商部门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二、今后留意事项

除了《办法》以外,今年7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也将于2017年1月1日同时实施。如果出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除了受到行政处罚外,还会被评定低级别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成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对象。

建议企业在2017年1月1日对企业用工管理状况进行合规审查。尽可能避免因出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评定较低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增加企业应对执法检查的负担。更要避免因出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而被向社会公布,给企业的信誉造成恶劣的影响。

作成日: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