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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广至全国 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开始施行备案管理

2016年10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全面生效并实施,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管理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原来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2016年10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三号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并施行,对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何谓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即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公开列明哪些经济领域不对外开放、管理措施与国民待遇不符合。

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商务部联合发布2016年第22号文,明确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即“负面清单”)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暂行办法”实施后,设立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可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最迟可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设立备案手续。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出现企业基本信息变更、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或合并、分立、终止等变更事项的,可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等备案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填报的备案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如确定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负面清单”、属于备案范围,最短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完成后,企业可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作为已备案的凭据。

 

【备案管理制度与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衔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9月30日发布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与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的衔接办法。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

1. 对于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部门的备案证明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工商部门直接受理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

2. 对于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不再执行原来的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最基层一级被授权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不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向原登记机关或者所在地最基层一级被授权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过渡期间的特别规定】

1. 对于“暂行办法”实施前商务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不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审批程序终止,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应按照“暂行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2. 2016年10月1日以前申请人已经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和批准证书,但尚未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工商登记机关仍按照修改前法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作成日: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