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外商投资企业行政审批方式改革 由逐案审批管理模式变更为备案管理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外资三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外资三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审批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将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逐案审批管理模式,而是实施备案管理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1、修改的背景

(1)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停实施外资三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该项改革措施在三年内试行,即将于2016年9月30日到期。经有关方面评估,自贸区的该项改革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条件。

(2)在目前国际上对外资吸引方面竞争越来越激烈的背景下,全国范围内推广备案管理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营商环境。

(3)2015年1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外国投资法草案拟对中国外资法律体系的全面的、根本性的变革。鉴于目前的外国投资法修改时机尚不成熟,本次外资三法的修订仅涉及外国投资法草案中提到的行政审批方式的变更,未涉及外国投资法草案规定的“外资三法合一”、国家安全审查等重要规定。

 

2、修改点

(1)外商投资企业行政审批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新法实施前,除了自贸区以外,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项目均实施逐案审批制度。新法实施后,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2)本次外资三法的修改,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审批条款的修改,不涉及其他项目的修改。

 

3、对外资企业的影响及留意点

(1)为了确保法律衔接顺畅,外资三法修改发布同日,商务部在官网上公开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对备案管理的机构、备案的具体程序、手续及资料等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今后,除了涉及负面清单项目以外,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该《暂行办法》将设立及变更信息向商务部门备案即可,无需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审批方式,除了外资三法以外,还涉及与外资审批相关的多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因此,在外资三法实施后,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机关需要陆续对现行的行政审批规定进行清理和修改。各个地方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具体执行的状况还需要持续关注。

(3)本次外资三法的修改及《暂行办法》的出台可以理解为在特定时期内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变革进程中的过渡性改革措施。本次行政审批方式改革措施先行一段时间后,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红利释放完毕后,条件成熟时,《外国投资法》这部对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全面重构的法律可能将会适时出台。建议外国投资者持续关注外商投资相关法律修改动向。

(4)近些年来,其实政府一直在对外商投资行政审批进行简政放权,以提高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本次外资三法修改,从审批改为备案,确实可以一定程度上节省企业在行政审批方面所需花费的制度成本。

但是,需要外资企业同时关注的是,一方面,政府对外资企业准入前行政审批方式逐步简化(程序监管减弱),另一方面,政府也在对外资企业准入后生产经营活动事后逐步加强监管的水平和力度(实质监管加强),包括劳动用工、环境、税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合规监管和处罚。因此,外资企业在享受行政审批方式改革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更需要多关注对生产经营活动全面的合规控制。

作成日:2016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