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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特殊工时制度管理的新变化

    Q我们是一家在青岛设立的生产型日本独资公司,为部分员工申请了特殊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以及不定时工时制),听说青岛市刚刚发布了新的关于特殊工时制度的新规定,能为我们介绍一下新的特殊工时制度有哪些变化吗?

    A正如您所了解的那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20日发布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办法》(青人社发[2016]9号)(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在原先《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6号)的基础上,在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扩大或补充,具体如下:

    1. 扩大了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范围

①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② 实行年薪制,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管理人员;

③ 公司实际支付年度工资高于青岛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其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管理人员;

④ 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的货运、装卸两个特殊工作形式的岗位。

    2. 增加了外地驻青分公司的特殊工时制度备案程序

外地用人单位已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其驻青分公司的相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时,应向分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 增加了特殊工时再次审批的手续

特殊工时批准期限届满需继续执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上期特殊工时执行情况;职工满意度调查情况。

4. 重新调整了用人单位名称或岗位名称变更后未重新报批的法律责任

之前规定用人单位因名称和岗位名称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的,员工的工作时间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处理。现在的新规定对此调整为:首先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即要求企业及时重新办理审批),逾期仍不办理或审批不通过的,按照标准工时制度进行处理。

另外,新的《管理规定》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经劳动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原审批决定继续有效。

作成日:2016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