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食品进口活动,加强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口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近日公示了《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并表示欢迎有关单位或个人在2015年10月29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办法》中详细规定了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进口商的法律责任。
其中,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食品到达口岸前5天之内,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根据《办法》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审核单证、现场查验、抽样检测、进口商自我合格证明或上述措施的组合等方式,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在此提醒从事进口食品的日本出口商、进口商、代理商还请关注该法律规定。
作成日: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