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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 怀孕白领被辞退

刚结婚不久的年轻白领丽丽,婚后不久应聘一家物流公司仓库主管一职,当时丽丽和物流公司商定试用期为1个月。进入公司不到半个月,物流公司人事部通知丽丽说她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并说给丽丽两星期左右的时间,等丽丽有了新的工作意向后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可是还没到两周,丽丽就发现自己怀孕了。拿到医院的化验单,丽丽赶紧找到公司经理说自己已经怀孕了,根据法律规定孕期职工是不可以被辞退的。公司经理表示自己公司辞退丽丽并不是因为丽丽怀孕,而是因为丽丽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因此可以辞退。丽丽不服便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因为物流公司对于员工的录用手续非常完备,试用期内关于员工的考核内容非常详尽,其考核内容证实丽丽确实不符合物流公司的要求。最终,仲裁机构裁决丽丽与物流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39条明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本案,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是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山东工人报》

作成日: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