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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保安员不得搜查他人身体、扣押他人证件、侵犯个人隐私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保安上岗前须留指纹存档

保安市场有条件放开 

新华网北京10月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新华社19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指出,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条例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条例明确,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条例明确,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等。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条例包括9章52条,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服务管理法规提出,保安员在获得保安员证前,须留下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

专设“保安员”内容

此前的2008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征求意见稿相比,除了在文本结构和一些细节上有所调整外,正式公布的条例内容变化并不大。

此前征求意见稿未对保安员专章规范,此次条例则专设“保安员”一章,对此予以规范,并增加规定,申领保安员证的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留存指纹等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将由公安部作出规定,为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保安市场有条件放开

该条例有限度放开了保安市场,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即可申请成立保安服务公司,而此前征求意见时,征求意见稿还曾规定申请成立保安服务公司还需提供可行性报告,此次条例则取消了对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同时为有利于维护不被批准者的权益,对于未被批准的申请,审批部门需说明理由。

对于成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公司,条例规定必须是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的;此外,除了武装押运保安公司对外资有所限制外,外资保安公司的业务范围,也有界限,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来源:新华网)

作成日:200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