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高温补贴如何发放

Q:我公司是位于青岛的一家日资生产型企业,现在夏天来临,公司员工无论是办公室人员还是车间人员均要求公司支付高温补贴。但是我公司办公室有空调,车间也有风扇等降温设备,我公司是否需要向全体员工支付高温补贴?

 A:所谓的高温补贴问题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该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高温津贴的问题;另一个是防暑降温费的问题。二者的发放对象、依据以及标准是不同的,因此不能混为一谈。

高温津贴属于特殊工资性津贴。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享受高温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由此可以看出高温津贴并非人人有份,而是针对特殊岗位或者特殊人群的一种工资性津贴。由于山东省没有制定高温补贴标准,各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进行制定。

而防暑降温费,是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福利性补贴。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的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并且发放标准为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由此可以看出,防暑降温费是对全体员工都应当发放的。

因此,如果有员工需要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露天作业或者车间无法将温度降到33℃以下时,贵公司应当向该部分员工发放高温津贴。而全体员工都享有领取防暑降温费的权利。

作成日:2014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