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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少女不堪“人肉搜索”跳河引发讨论-遏制“人肉搜索”暴力需进一步保护隐私权-

    “人肉搜索”侵权的背后,凸显法律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规范“人肉搜索”的关键在于执行,要依据现有法律,规范网络行为。

  去年12月,高中女生琪琪从广东省陆丰市望洋河桥上一跃而下。此前一天,一家服装店店主因怀疑琪琪偷窃服装,将她购物的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琪琪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成为网络谩骂和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

  琪琪的自杀,再一次引爆关于“人肉搜索”的是非争论。

  12月1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该事件表态称,“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暴力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对发起“人肉搜索”造成有害影响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责任。负责人同时告诫,网站应承担管理责任,发现“人肉搜索”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尽责的,也将追究责任。

  相关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较晚,“人肉搜索”被滥用的背后,是公民隐私权保护不足的现状。对此,除应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手段外,专家建议,应完善相关法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1.“人肉搜索的滥觞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 在现实操作中,往往由一人或多人提出疑问,各方网友作出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

  中国“人肉搜索”的滥觞,被公认的是2006年“虐猫女”事件。

  2006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不久,网友“12ookie_hz”把有关“踩猫”事件的网址放在“猫扑”网。网友“黑暗执政官”则在“天涯社区”上贴出了踩猫女子的照片,做成一张“宇宙通缉令”,让天下网友举报。

  2006年3月2日10点20分,网友“我不是沙漠天使”在猫扑上发帖:“这个女人是在黑龙江的一个小城……”,该帖让事件出现关键性转变。两天后的12点,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基本确定,距离“碎玻璃渣子”在网上贴虐猫组图仅6天时间。此后两年中,在“铜须门”、“钱军打人”、“华南虎”等多起网络事件中,“人肉搜索”一再展现了惊人效率。

  在这些事件中,“人肉搜索”对于厘清事实真相起到了很大作用,但不时也因信息过度披露而受到质疑。真正引起人们对“人肉搜索”滑向“网络暴力”反思的,是发生在2008年的“死亡博客”事件,该事件也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8年1月9日,天涯论坛一位网友在浏览到网友姜岩的MSN空间后,在天涯八卦栏目义愤发帖,该帖全文转载了姜岩自杀前的博文。

  次日晚,一个自称“姜岩的朋友的朋友”的网友,发了题为《哀莫大于心死,从24楼跳下自杀MM最后的BLOG日记》的帖子。帖子中写到:“小三的话题一次一次出现在视野里,而我们,除了谴责之外,其他,再也无能为力。”

  一场失控的“人肉搜索”由此展开。网友随后公布了自杀女子丈夫王菲和第三者的详细资料,在网上号召其所在行业驱逐他们,激动的网友甚至找到了王菲父母的家,在其门口用油漆写下了“逼死贤妻”等字样。

  王菲随后以侵犯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将3家网站告上法庭。该诉请最终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网站的管理者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以泄露王菲个人隐私的行为构成对王菲的名誉权的侵害,造成王菲社会评价的明显降低。

  事后,二审主审该案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义军、刘海东撰文称:“张某(网站负责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其言论自由的边界就是他人的合法权利,发表言论的同时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道德审判’必须止步于法律的尊严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2.可能构成多种侵权

  一个被多名受访专家认可的共识是,“人肉搜索”只是一种方法、技术,其本身并非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技术本身只是工具,关键在于我们怎么去运用,为善为恶的永远只是具备理性的人,而不是工具。”

  杨立新表示,“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可能会涉及侵犯被搜索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相关权益;符合一定条件的,还需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侮辱、诽谤等罪名的起诉。

  “相关的侵权主体包括直接责任人、搜索发起人和网络媒体三个方面。”杨立新说。

  据杨分析,直接责任人是指在“人肉搜索”中对他人进行诽谤或者侮辱,以及泄露他人隐私的人,其侵权责任毫无疑问;搜索发起人则要区别对待,对于明知或者预见搜索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被认定为协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无法预见到搜索行为会造成侵害他人人格权后果的发起人,例如对于一般公共事件发起搜索,搜索过程中出现网友侵害他人人格权行为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发起人没有责任。”杨立新说。

  网站的责任,在2010年7月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被规定得十分明确。杨立新介绍,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精神,受侵害人可以要求网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站没做,就要承担连带责任;网站事先知道会造成侵权而未采取措施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琪琪自杀一案中,搜索发起者蔡某是目前唯一可能被追究责任者,公安机关以涉嫌侮辱罪将其刑拘。

  杨立新认为,该案有一定的特殊性,蔡某作为搜索发起者同时是所谓“偷窃”事件中的当事人,这和一般公共事件中“人肉搜索”发起者不一样。“她是有个人目的的,如果没有证据,她就构成诬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至少是民事责任。”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向记者分析,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利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蔡某的行为已经是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而且是直接故意的。

  “即便偷衣服这件事属实,她只应当受到法律的有关盗窃行为的制裁,而不应该在人格上,在名誉上受到侮辱。”汤啸天说。

  杨立新则认为,如果“偷窃”属实,则应另作分析,蔡某未必构成侵权。

    稿件来源:法制网

作成日:2014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