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执行难题待解
九年磨一剑,汽车‘三包’姗姗来迟。
面对三方检测机构缺位,违规罚款最高3万等问题的浮现,汽车‘三包’能否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法宝,仍有待时间给出答案。
10月起私家车退换有据可依
近日,备受关注的汽车“三包”规定终于出台。随着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公布,从今年10月1日起,国内家用汽车用户将能享受到全新的“三包”服务。
根据这一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对于最受关注的退换货条件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在新规中列出四种具体情形:一是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二是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三是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四是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也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除此之外,新规还规定了因修理时限的原因引起的换货情形以及因换货不成而引起的退货情形。对于在包修期间,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消费者可以拿着“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此外,新规也对一些不符合“三包”的情况进行说明。比如,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等情况,车主都不能享受到“三包”服务。
经销商再成“挡箭牌”
“三包”政策出台之后,受影响最直接的无疑是经销商了。
根据“三包”规定的内容,“三包”责任并非由生产者承担,而是由销售者承担,再由销售者向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追偿。众所周知,经销商在与厂商沟通的过程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而作为“三包”新政的责任主体,又必须对消费者的故障车负责,倘若在与消费者和厂商的沟通中出现问题,很可能将导致直接的利益损失。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认为,新政会给流通领域的经销商们造成很大压力,而在质量保证方面最为关键的生产厂商反而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违反规定的经销商或其关联的制造商的处罚显得过于苍白。最高3万元的惩罚额对动辄上亿利润的制造商和经销商来说的确是九牛一毛,实在起不到以经济杠杆惩戒制约的作用。倘若故障车出现在豪华品牌,退换车的成本大多高达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相比3万元罚款实在不值一提。
倘若厂商愿意对故障车负责,问题或许不容易爆发,一旦大家协调不畅,势单力孤的“责任主体”——经销商难保不会选择认罚免赔,这样一来最终的受害者仍然是消费者。
一位4S店工作人员表示,“国家出台汽车‘三包’政策,公司将严格按规定执行,毕竟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大问题消费者提出退车换车的要求并不过分,关键是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操作标准。如果不能合理平衡消费者、厂商、修理商、销售商各方的利益,很可能导致不良退车换车潮。”显然,“三包”的出台,让它们走到了风口浪尖上,些许紧张在所难免。
三方检测机构仍缺位
2012年下半年,数百奔驰车主投诉C级车车内异味超标未果,曾自费做了第三方检测,而奔驰的答复是不认可第三方检测结果。至此,权威三方检测机构缺位成了消费者维权的大敌,而“三包”出台后,这一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质检总局质量司有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当发生三包责任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后,不一定就要直接进入“质量鉴定”程序。对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规定里提供了一个引入技术咨询的环节。也就是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专家库包括经验丰富、直接处理故障的技术人员,可以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咨询费由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
据了解,目前质检部门正着手建立汽车“三包”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咨询专家库,当汽车三包责任出现争议时,消费者可请技术专家对争议进行“问诊”,而不是只能选择成本较高的“质量鉴定”。当这种方式能否解决实际问题,仍待事实给出答案。
资深汽车评论员张志勇认为,虽然“三包”可以解决一些问题,可最根本的还是供求关系的调整,当卖方市场逐渐向买方市场转变的时候,这些问题必将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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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出台历程
● 2002年12月 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给各地消协下发通知,要求对汽车“三包”的规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 2004年12月 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 2011年9月 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 2011年10月 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听证会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
● 2013年1月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金融观察报
作成日:2013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