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拟出台劳动争议案新司法解释 单位采用“末位淘汰”须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台港澳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以此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计18个条文,重点规范了竞业限制条款具体内容和经济补偿标准,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台港澳居民在中国大陆境内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解决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成日:2012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