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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办法明年起实施 三种债权可转为公司股权

国家工商总局11月23日正式发布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为解决现实经济生活的迫切需要、有效防范债权虚构、资本虚增,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等提供了制度保障。债权人、公司以及评估、验资机构的违法行为可被处吊销资格证书和吊销营业执照等。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商业性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的行政规章。

债转股仅限于直接债权

《办法》规定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办法》在公司债权转股权的范围方面,实行有限放开原则,仅适用于债权人对公司的直接债权转为公司股权,排除了以第三人债权出资等情形。

解读:债权是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财产性权利,实行债转股对企业化解资金困难、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融资能力等具有积极作用。但是,与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相比,债权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形式非法定性、内容非公开性等特点,债权出资对社会交易和公司登记管理秩序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债权到期后无法实现、债权价值不合理估算,以及当事人虚构债权等,都可能导致公司虚增注册资本,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实现等社会危害。因此,《办法》明确了债权人对公司的直接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三种形式,合同之债、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法院批准的破产计划或和解协议。

合同之债可转为公司股权

《办法》规定,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前提是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解读:上述规定主要考虑了三方面因素:

第一,债权种类很多,包括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除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合同之债外,其他种类债权难以确定数额和公允价值。

第二,为避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上位法规定,同时尊重公司自治权利的行使,《办法》排除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作为出资种类的债权。

第三,公司正常经营中的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对应的,在履行债务前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因此,只有当一方履行完主要合同义务后,才能用于债权转股权。因此,《办法》规定,公司债权转股权的,债权人应当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

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可转为公司股权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解读: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具有法定的强制约束力,同时,行政机关也承担着协助法院执行裁判文书的法定义务。债权人基于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经具备法律强制力的认可和支持,实施公司债权转股权可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和司法裁判的有效执行。

破产程序确认的债权可转为公司股权

《办法》规定“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解读:在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实施公司债权转股权有利于破产企业重整或者和解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促进破产企业走出困境、焕发活力,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减轻债务负担、改善资产结构、缓解现金流动困难等具有现实意义。

多人债权应事先分割清楚

《办法》规定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在债权人为多人时,债权可以分为按份债权和连带债权。

解读:由于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能够独立存在并且价值确定。因此,为控制债权转股权的风险,无论债权是按份债权还是连带债权,在意图转为股权之前,都应当对债权作出分割约定。

当事人要作出书面承诺

《办法》规定,在公司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提交的材料中,应当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

解读:用以出资的财产真实存在、权属清晰,是社会投资、企业经营和交易安全及企业登记管理秩序的必需。因此,债权人和公司在债转股过程中,应当对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负责。

债转股须评估和验资

《办法》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验资证明应当包括债权的基本情况、评估情况、债转股的完成情况,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等。

解读:债权属于非货币财产,为防范债权转股权的风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债权进行评估,之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违法违规可吊销营业执照

《办法》规定了对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解读: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处罚种类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格证书和吊销营业执照等。

债转股登记信息要公开

《办法》规定,对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

解读:企业登记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登记信息的公开。对公司债权转股权的信息公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债权转股权的公司基本登记信息的公开。二是对债权转股权公司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的公开,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评估验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

来源: 法制网

作成日:201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