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带薪年休假与公司福利休假相关
Q:<法定带薪年休假与公司福利休假>
如果公司内明确规定了除法定带薪年休假外,公司另行给予员工其他福利休假(公司特有病休假、福利假等)时,这些假期也要和法定带薪年休假同样处理吗?对于当年度未使用完部分,公司也要支付300%工资待遇吗?
A:《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用支付300%工资报酬的方式补偿职工未休的“年休假”,该条中“年休假”系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的法定带薪年休假。
而公司的特有病休假、福利假,我们认为,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对尚未使用假期的补偿方式有约定的,可以根据约定执行;如果对未使用假期的补偿方式没有约定,且是因为员工个人原因未使用福利休假的,我们认为可以按照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其工作报酬。
作成日: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