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本市(北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上周10月11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了《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本通知中规定在北京就业的外国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同时说明了有关业务操作的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①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②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前,应先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录入国外人的护照号码为其派生社会保障号码
③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录入信息后生成报盘文件,打印相关文件
④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至25日携带必要材料,到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手续
⑤外国人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⑥对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国家国籍的外国人的处理
⑦社保经(代)办机构在接收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时的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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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中日文对译版)
作成日:201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