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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有了依据 经营者立霸王条款最高受罚3万元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0日讯 记者姚芃 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对外公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3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在格式合同中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义务等行为,工商机关将实施处罚,最高可罚款3万元。

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2008年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2008年,由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废止,《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也被废止,因而现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既无法律法规级的规范,也无规章进行规范的状态。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交易无所不在,与交易相伴的合同行为无所不在。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采用恶意串通、贿赂等手段签订合同;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

《办法》共16条。明确了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的欺诈行为:伪造合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提供虚假担保等。

《办法》明确了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等。

同时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合同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办法》还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并列举了具体情形。

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法制日报

作成日:201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