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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建立法规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24年6月13日,中国国务院于公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本条例是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优化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而起草制定的。本条例要求各级、各地立法部门在制定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法规政策”)时,应当自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和规则。
公平竞争审查的事项中涉及到“政策壁垒”等公平对待外资企业等常见问题,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有重要参考意义,本次弊所就本条例内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外资企业参考。

1.对法规政策审查哪些内容?
公平竞争审查主要是对法规政策中影响企业公平竞争的内容进行审查。本条例详细列举了19项法规政策中禁止包含的内容,主要分为下述4个方面(第8条至第11条):
(1)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共5项);
(2)限制商品自由流动的内容(共6项);
(3)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共4项);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共4项)。
例如,在上述(2)中,可能存在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政策中禁止含有该内容后或将有助于确保外资企业在监管环境上的一致性,减少因地区差异带来的不确定性。

2.公平竞争审查也有例外情形
条例中虽然规定了法规政策中原则上不得包含影响企业公平竞争的内容,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属于以下4种情形的,法规政策的内容可以出台实施(第12条):
(1)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2)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留意,除了符合上述情形外,法规政策的内容还需要同时符合下述2个条件才可以出台实施。
①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
②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施除了自我审查外,还特别规定了外部监管,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过程中,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如何参与还有待于政府部门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在本条例施行(2024年8月1日)后,如果能够对本制度合理运用,日系企业将有更多的渠道和机会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为自身争取公平的竞争条件。
对于企业等经营者而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出台和施行将一定程度上减少或纠正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但是需提醒各日系企业留意,尤其是享受某些政府税收、土地提供等优惠政策的企业,有必要及时评估优惠政策或特殊待遇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情况,并于现地有实务经验的律师研讨对应方案,避免后续无法享受有关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或待遇。如何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各现地日系企业需要积极考虑和研讨的课题之一。

作成日:2024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