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新规征求意见-【NEW】-
9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至10月15日,拟对数据和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监管规则作出新调整,这对跨国公司或外资企业来说影响十分重大。敝所本次对《征求意见稿》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跨国贸易或生产制造、市场营销等数据出境无需履行相关手续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国际贸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出境,不需要履行下述任意一种手续:①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②签署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③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但需留意,该数据应不包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否则可能需要履行上述三种手续之一。
2.不满1万人个人信息出境无需履行相关手续
此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出境需履行上述1中的三种手续之一。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该《征求意见稿》规定,预计一年内向境外提供不满1万人个人信息的,无需履行上述三种手续之一。(《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但需留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时,仍需要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该“一年”期限如何确定,以及实际出境数量超过预计出境数量时如何处理,有待进一步确定。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但是其一旦通过审议实施后,将大幅降低企业数据出境的合规成本,有利于促进跨国企业、机构商贸活动的高效便利运营,该新规可能会在2023年底前出台。
同时,该《征求意见稿》虽然规定了一些义务豁免的情形,但这只是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企业的事前监管减轻,实质性的合规义务仍未免除。例如,进行个人信息出境影响评估,采取有关技术或者管理措施实现数据信息传输的安全。若数据或个人信息出境存在安全风险或隐患,企业还是会被政府当局指摘处罚的。
作成日:2023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