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最新修改-【NEW】-
2022年6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SAMR”)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4部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征求意见稿,作为2022年6月24日新修改的《反垄断法》的配套规定。
历经9个月,2023年3月24日,SAMR正式公布了上述4部反垄断法的配套部门规章,已经于2023年4月15日起实施。本次4部部门规章是对《反垄断法》的细化和反垄断规则的完善,对中国政府当局执法及在华日系企业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本次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要点进行解说。
◇ 日系企业的销售行为受到政府关注的事例
现地日系企业A社从总公司B社购买某产品,并与代理店C社(内资系企业)签署了经销商协议,由C社在中国国内销售该产品。另外,销售商D社也从B社购买了同样产品在中国国内销售。由于总公司B社的产品质量好,在中国很受欢迎。因此,B社和C社时常出现向同一客户推销该产品,进而发生纠纷的情况。
此后,D社向B社投诉了此事,接到投诉后的B社为了稳定与D社的交易,指示A社“要求C社不得向D社的既有客户推销相同的产品”。
随后,A社按照总公司B社的指示向C社发函,不久后接到了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联络,称A社的要求因涉嫌构成限定交易行为,违反反垄断法而被投诉,要求A社进行说明。经过律师确认,A社的该要求的确存在违法风险,因此,建议A社采用“该信函仅为建议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论点进行说明。最终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了A社的主张,没有对A社进行处罚。
◇ 本次规定修改的要点
1.本次规定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完善《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的规则,解决执法过程中的新问题,特别是细化、完善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制度规则,这与中国政府近两年针对阿里巴巴、中国知网等IT及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等企业频繁开展的执法状况相符。
2.本次重点完善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制度规则:
① 规定“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属于认定平台经济领域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考虑因素。
② 针对平台经济的特点,增加交易金额、交易数量及控制流量的能力作为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内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参考因素。
③ 新增拒绝交易的正当理由,即交易相对人明确表示或者实际不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
④ 完善认定不公平高价或低价、搭售或其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差别待遇行为的参考因素。
3.明确了从需求替代、供给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考量因素。
4.本次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规则做了以下调整:
① 增加“市场集中度”作为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的考虑因素。
② 细化拒绝交易的表现形式,例如,通过设置交易相对人难以接受的价格、向交易相对人回购商品、与交易相对人进行其他交易等限制性条件。
③ 补充限定交易的表现形式,采取惩罚性或者激励性措施等方式变相限定交易,也属于限定交易行为。实务中,企业实施“二选一”行为大多同时采取多种奖惩措施来保障“二选一”行为的实施。
5.完善和细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程序,规定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和举报者的权利予以保障。例如,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6.新增约谈制度和举报反馈机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涉嫌违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该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但如果不及时应对则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
◇ 日系企業へのアドバイス
除了该规定外,《反垄断法》的另外3部配套规章也有多处修改和补充,日系企业可以同时了解禁止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规则的变化,对经营行为进行合规调整。在接下来一段时间内,平台经济、民生领域等预计仍将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日系企业也应加强对本企业所在领域反垄断执法活动的关注,在遇到调查时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抗辩理由进行对应。
作成日:2023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