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23年企业可继续享受哪几项税费优惠政策
2023年3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会议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多则相关政策公告,这对企业来说是个利好消息。本期,敝所简要介绍部分政策的优化及延续实施情况,供各企业参考。
1.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3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提到,自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3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也发布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具体细则。关于该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并未列明其终止期限,因此,若无政府明示失效或制定与其内容相悖的文件,则这一政策或将长期实施,对加强研发投入的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
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政策延续实施
3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一条)
需留意,本公告所指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有特定的内涵及范围。例如,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是储存粮食、蔬菜、肉类、水产品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煤炭、化工原料、橡胶、钢材、有色金属、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第二条)
*本项减免税政策并非政府部门主动适用,而是需要企业主动进行减免税申报,方可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政策。(第五条)
3.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缴纳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3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下述3个条件的企业。(第三条)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从业人数(包括建立劳动关系人数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上述几项税费优惠政策优化与延续实施外,3月2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还提到,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等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请各日系企业留意。
另外,不同的优惠政策,其适用方式可能不同,有的是政府部门主动适用,有的则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否则无法享受。因此,请各日系企业及时关注当地政府部门的政策实施动态,及时掌握了解并加以利用,进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作成日:2023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