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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系列二)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并就其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承接前一期关于《二审稿》的内容,本期敝所将简要介绍《二审稿》中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用设置监事或监事会

现行《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监事会或1~2名监事,来监督公司运营。但实务中,因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无法掌握企业实际情况,因此,其监督效果很难得到有效的实现。

《二审稿》就这一问题,对监事制度做出了调整,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可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以取代监事会或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69条)

另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不设监事或监事会。(第83条)

需注意,实务中企业若需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来实现;若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欲废除监事会或监事,则须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2.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董事会中应设置职工董事

关于职工董事,现行《公司法》第44条仅对“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公司”有强制设置职工董事的要求。

而《二审稿》则扩大了设置职工董事的公司范围,职工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中应当设置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一般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但是,职工董事制度是否具有实际可操作性,还有一定争议,该制度是否会被保留至正式文件中尚不能确定,因此,还需提醒各企业持续关注有关该制度的立法动态。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二审稿》的意见征求已经结束,其中的部分内容或许代表了未来中国企业制度改革的方向,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公司治理及运营的相关内容。

《二审稿》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公司治理模式,企业可以积极研讨,与律师沟通,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公司治理模式,实现最优化经营。需留意,公司治理模式的调整需遵守法定程序,企业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制度等方式操作,以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作成日: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