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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有疑义 可申请行政复议

【案情】

张某是某汽车修理厂的焊接工,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单位按月给张某发放工资和奖金,并且为张某缴纳了各类保险。某天,张某在完成工作任务时,由于不慎导致左眼遭受电焊伤害,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共花去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2.11万元。

事后汽车修理厂认为,导致此次伤害事故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张某的不慎所致,所以本公司不予以工伤认定申请。张某也就相关事项咨询了劳动维权律师,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的条件。于是,张某在法定期限内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关于认定其行为致害性质为工伤的申请,在对张某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之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结论,其理由是张某的行为是由于其过错所致,其行为是不予以提倡的。

张某不服认定,便在法定期间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复议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理后认为,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且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另外并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能认定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认定采用的是无过错原则,所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定张某受伤行为的工伤性质。对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没有提出异议。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是如果对于工伤认定不服该如何救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在我们就对行政诉讼的有关问题分别予以阐释:

一、对于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只有经过复议才可以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也就是说,对于工伤保险机构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只有对于行政复议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行政复议是诉讼救济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是不能进行诉讼的。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复议程序是无法自动启动的,即行政机关无权自动审理已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对于工伤认定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本案中的张某不服区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符合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对复议前置的要求,张某的做法是正确的。

二、行政复议的期限。

为了避免工伤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特定状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否则,申请人的申请将不受法律的保护。同时,行政复议法也规定了期限的中止,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述期间的,申请期间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本案中的张某不服区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的期限性规定,所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于已作出的工伤认定予以审查,保护受伤者的合法权利。

三、行政复议机关为劳动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提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进行复议时,复议机关可以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也就是说此时申请人可以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之间进行选择。

对于工伤认定行为来说,工伤认定一般由劳动局负责,对认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劳动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该劳动厅(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劳动局所属的该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然,申请人不得向该省劳动厅(局)和劳动局所属人民政府同时提出复议申请,只能两者任择其一。

在本案中,由于最初是由区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认定不服相关权利主体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议,也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复议,张某选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是符合复议机关的规定的。

【专家总结】

工伤认定是工伤事故赔偿的第一步,也是工伤职工获得赔偿的关键一步,没有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所以,对于工伤认定的救济尤显重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必经程序。同时,法律对于复议机关和复议时间也有要求,作为法官我们建议,在寻求救济过程中要有时间观念,提高对于时间的认识,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具体的救济程序,这是实现权利所必需的。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成日:201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