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动态

员工因病死亡,单位无责吗?

2009年,在李沧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因丈夫(父亲)去世的母子二人顺利拿到了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等补偿。

受援者田某,丈夫刘某在某快餐店工作。一天,刘某准备到单位上班时因心脏病突发猝死。刘某死后,田某生活陷入了困境。单位认为刘某是因病死亡,出于人道主义已经向田某支付了丧葬费,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拒绝了田某要单位支付的抚恤金和救济费的请求。田某无奈之下,到李沧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区法律中心新市民法律援助联络站接到田某的申请后,即时指派了一位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律师代理本案。律师认为:鲁劳发[1993]343号第一条规定: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标准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转发鲁有关通知规定:职工死亡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以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同时根据青劳[1994]275号的规定,某快餐店应当自刘某死亡后向其儿子定期支付生活补助费。因此,援助律师代田某向李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最后某快餐店向田某支付一次性救济金17850元,每月向田某与刘某之子支付生活补助费280元。

此案也提醒用人单位,在职员工因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并非与单位无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仍要承担相应责任。

作成日:201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