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能否解除工伤职工劳动关系?
问:我单位一些职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5~6级伤残。现企业改制,单位给予一次性买断工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个月的工资、就业补助金36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合同。工伤职工不同意一次性“买断工龄”。请问,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没有区分工伤职工与非工伤职工,应当认为其同样适用于工伤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适用工伤保险的特殊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该规定,如果5~6级工伤伤残职工没有自己提出或同意,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改制,属于企业所有权或者股东的变化,一般不属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用人单位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安排适当工作,或者支付伤残津贴。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成日:201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