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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因旷工停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国有机械厂职工。刘某自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1月因个人原因旷工5个月,但机械厂未对其做除名处理。2009年2月,刘某回厂工作,得知在自己旷工期间工厂停止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于是向厂方提出质疑。机械厂负责人回答说,因为刘某旷工,按厂方规定,工厂有权停止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想将这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上,需刘某自己负担,刘某应上缴2105元给厂方,且按规定刘某自己应负担部分为425元,总计2530元。恰逢单位要为全体职工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刘某为及时补上养老保险,只得自己拿出共计2530元给单位办理了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后,刘某认为自己旷工虽然不对,但单位并未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既然是企业的职工,企业就应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凭什么要自己负担?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机械厂如数返还本人不应上缴的养老统筹基金2105元。

仲裁庭认为:双方争议的问题很清楚,依据法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三方负担,即国家、企业、职工都有负担的义务。企业和职工应按法律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械厂应缴纳属于企业承担的部分。于是为双方进行调解,但未成功。于是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机械厂如数返还申诉人刘某不应上缴的基本养老统筹基金2105元。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因缴纳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三方负担,即国家、企业、职工三方负担。其中企业、职工应承担法定的缴费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擅自约定规避缴费义务。虽然本案中刘某本人有过错,但按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只要劳动者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和职工就应履行法定的缴费义务。法律上并未设定职工有过错企业就有权终止缴费义务的条款,因此企业声称根据厂方规定,有权终止为刘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显然是于法无据。

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实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逃避缴费义务。就本案而言,双方发生争议的正是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负担问题,虽然刘某在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1月旷工,但某机械厂并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显然某机械厂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不能通过厂方的内部规章更改法律,应按规定的比例为刘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费,不能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缴费义务转嫁给刘某;同时刘某也应按规定的比例承担由本人负担的部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的裁决是正确的。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成日:201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