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税务违法不处罚!【-NEW-】
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印发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下称《事项清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实务中,不少企业可能因为经营需要、担当人员疏忽等原因,未将全部银行账号报送税务机关或未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等,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但随着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为更好的服务市场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事项清单》,对企业在税务方面首次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实质上是由于企业在公司治理和合规方面存在风险或问题,有的现地子公司可能认为上述问题不重要,但是对于母公司来说,一旦发生问题就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各企业需及时对公司治理和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同时学会充分利用政策减轻对企业的处罚。敝所对《事项清单》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 《事项清单》主要要点
1.适用条件
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如果纳税人再次发生《事项清单》中的违法行为的,则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2.首违不罚的事项
清单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共计10项。主要包括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种轻微税收违法行为。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各日系企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及时核查公司内部是否存在上述税务轻微违法行为,如存在,建议及时主动改正,这样可以免除行政处罚。同时,企业内部可以自行或委托有经验的律师对高管及相关人员开展合规培训,定期自查或委托外部律师对企业合规情况进行审核、评估或者DD调查,避免受到行政处罚,损害企业利益和声誉。
作成日:2021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