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领域反垄断新规
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称《指南》),并于同日实施。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的迅速崛起,大型电商平台企业的市场影响力逐渐增强。但是,截至目前世界各国针对电商平台企业涉及的反垄断规则并不多见,对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指南》对中国境内的垄断行为予以规制,现将《指南》要点整理如下。
◆《指南》相关要点
1.对平台经济领域中平台、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几个重要概念予以明确。
2.明确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的形式及认定标准。
《指南》对平台经济领域涉及的横向及纵向垄断协议、轴辐协议以及协同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
3.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详细、有针对性、区别于传统经济领域的规定。
《指南》对社会广泛关注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情形予以明确规制。比如,认定是否构成“二选一”限定交易行为时,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是否通过检索、流量限制等屏蔽店铺、扣去保证金等。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日企今后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时,可能会涉及与电商平台企业合作,届时将面临各种与平台经济相关的法律及经营管理问题等。对此,建议日企及时了解与平台经济领域相关的反垄断规则及法律,事前注意对企业的商业模式自行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进行审慎评估,避免涉及垄断等合规风险。
作成日:2021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