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最新修改
中国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在近期出现了新的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1月11日作出了大幅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在11月16日公布了《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著作权保护意见”),本次对其中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内容进行解说。
◇ 现地日系企业员工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事例
现地日系企业A社的员工H氏自行下载了国际知名软件企业S公司的一款专业设计软件,之后将该软件在其工作用的公司电脑上进行了安装,并用该软件制作了一些产品的设计图。某日,A社突然接到了S公司发送的联络函,称S公司通过IP跟踪以及对软件运行状态的在线监控,已经掌握了A社使用盗版软件的证据。S公司要求A社以正常价格购买4套正版软件(50万元/套),否则就将起诉A社。
在核实了S公司具有权利人的身份、排除了被诈骗的可能性后,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如果发生诉讼的话,从证据状况来看确实对A社较为不利,因此建议通过和解交涉予以解决。之后,通过以降低价格为目的与S公司进行交涉,最终达成了以100万元购买3套的合意。
◇ 本次著作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变化内容
1、著作权法中值得关注的重要变化点
(1)扩大了受保护的作品范围,除了将近年来新兴的网络直播等新形式内容被纳入保护范围外,还规定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均有可能被认定为作品。
(2)增加了著作权的行使方式,作品的数字化被纳入了“复制权”的范围,并且除了以前规定的“无线”方式外,将“有线”方式加入传播作品的方式。
(3)再次明确并细化了“署名推定原则”,即:除非由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在作品上署名的主体将被认定为作者。
(4)将不同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保护期作了区分设定。
(5)新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采取防止、限制未获授权这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以保护其权利。
(6)规定了侵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标准: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1-5倍,或25万元以下(违法经营额不明或不足5万元的)。
(7)增加了惩罚性民事赔偿制度,可以按照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1-5倍予以赔偿;如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规定了法定赔偿上限为500万元,下限为500元。
2、著作权保护意见所规定的司法审判方针
(1)将缩短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周期。
(2)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新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
(3)在适用“署名推定规则”的案件中,如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则可以简化原告的举证义务。
(4)重视互联网、AI、大数据等技术发展新需求,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游戏直播、数据侵权等新型案件。
(5)当事人请求立即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侵权材料和工具,一般应当予以支持。
(6)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除惩罚性民事赔偿外,法院也可以支持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的律师费用等维权费用。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此次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大幅修改,对于日系企业保护自身著作权来说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应当注意到,如果企业员工因认识不足而实施了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则企业可能面临更加严重的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因此强化现地企业员工的守法意识、避免发生侵权事件,是十分有必要的。
作成日: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