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规解说

新型肺炎疫情中日系企业的劳务对策

      在大部分地方政府决定将企业业务再开的日期延长至2月9日后,对于2月10日以后的企业复工方针,一方面为了维持经济的正常运行,中央及各地政府均鼓励企业尽早复工,但同时新型肺炎的流行仍然没有得到完全的控制,各地政府所采取的人员隔离、限制移动和交通封锁等严格的防疫措施仍然在执行,导致现地企业即使能够复工但许多员工仍无法正常出勤。本次对应对此类问题的政府规定及企业对策进行解说。

◇ 各地的防疫措施导致许多员工无法正常出勤
      目前许多城市(北京市、福州市等)仍在执行严格人员隔离和移动限制命令,对于返回当地的人员一律要求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14天,导致无论是日籍驻在员和中国籍员工都无法按时返回工作岗位。
即使当地政府没有公布上述隔离命令,许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擅自增设了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例如禁止返回人员进入所居住小区、小区内居住人员仅允许每2天外出1次购物等,严重妨碍了企业员工的出勤工作。
      另外,许多省际及市内的公共交通系统尚未恢复正常运行,也使得部分员工事实上无法出勤工作。

◇ 特殊时期中国政府关于劳务问题的指导性意见
      人力資源社会保障部、全国総工会等5部门于2月7日联名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人社部意见”),就新型肺炎流行的特殊时期的劳务问题处理原则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中涉及无法按期出勤工作员工的内容如下。

1、对于无法按期出勤工作的员工,鼓励采用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安排员工采取在家工作的方式完成工作任务;
●无法安排在家工作的,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2、对于能够恢复出勤但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的员工,允许企业依据法律及就业规则的规定予以处分。
3、不能正常工作员工的工资待遇规定: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正常工作的员工,允许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采用如下工资支付方法: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4、疫情结束前,政府将对企业的裁员方案将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监督裁员过程的合法实施,并规定了企业不得裁减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工作的员工。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从上述指导性意见内容来看,政府并未赋予企业能够单方变更无法正常工作员工工资标准的权利,所有的变更均需要基于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方可执行,如果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即使员工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工作,企业也有义务正常向员工发放工资,这对于企业将是很大的负担。因此,如何基于政府的指导性意见与员工展开协商并说服对方接受临时性工资调整方案,有关的方法和技巧显得十分重要。
      另外还值得留意的是,能够安排员工在家工作虽然能够在而很大限度上减小企业的人工费损失,但如何准确衡量员工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也是十分重要的课题。

作成日: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