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岛等地企业社保移交税务征收
背景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随后,一些地方追缴企业的历史欠费,引发关注。2018年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由此,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暂缓实施。
变化
近期,中国的多个地区单独下发公告,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据不完全了解,11月起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山西、湖南、吉林、广西、贵州、四川、新疆、西藏、深圳等。
之前社保费是由人社部门征收,在转给税务部门征收之后,具体如何征收呢?
模式主要有两种:
1、全责征收模式。简单来说,就是税务核定、税务征收。
2、代收模式。简单来说,就是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目前来看,多数地方采用了这种模式,也就是说税务部门只负责征收,相当于收银员。
影响
此前,企业为了减少人力成本,可能会选择按照社保缴费下限来申报缴费基数,从而少缴社保。这次变化,漏缴、少缴社保问题很容易被发现了。尤其是在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模式下,其作为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多税种的受理机关, 掌握着企业包括人力薪酬数据在内更加全面的财务信息,企业用工人数、员工工资、社保缴费基数的认定是在税务部门,征收也在税务部门,所以很容易核查确定社保缴纳基数跟工资是否一致。
应对
尽管当前的政策并不必然造成企业原有的社保缴纳方式会在征收机构变更后立即受到处罚,也无法确定执法机构是否会对企业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进行追缴;但从长期来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现完全的社保合规势在必行。
对于社保合规而言,除按照合规的数额进行社保缴纳外,考虑到企业最为关注的成本问题,敝所建议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今后的用工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优化自身的用工结构与用工方式来缓解社保缴费压力。如果各企业为如何调整用工结构和方式而烦恼,敝所可以帮助各企业一同针对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方案。
作成日: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