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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和商业秘密

企业特别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实务中看到了很多企业研讨应该怎样保护商业秘密,各个企业采取了严格的商业秘密防范措施。近年来,商业秘密的保护再次受到关注。在这里介绍一下中国近年来发布和修订的商业秘密相关新法律法规和相关留意点。

◇商业秘密保护最新立法动向
(1)《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第123条确立了“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作品一样,同属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之一的地位。
(2)《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保护商业秘密最重要的法律。受到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推动,2019年4月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次修订全部集中于商业秘密的相关条款,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3)商业秘密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0年 6月 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中常见的实务问题进行了解释。

◇商业秘密认定条件
原来有很多的企业认为只要是企业客户信息就断定为商业秘密。但是,有一些客户信息未必会被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得需要具备一定的特性。现行法规和《征求意见稿》对这些特性设置了相关的明确规定。
(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2)价值性:客户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市场价值,能够带来竞争优势。
(3)保密性:对客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例如限定知悉人员范围;标识为保密信息等。
因此,仅仅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据,这些文件上记载的客户信息不能体现上述特性,不一定被认定为属于商业秘密。

◇给日企的建议
日本和中国的商业秘密概念存在差异。理解不同之处,并对在中国,怎样的信息被看作商业秘密、怎样的信息被归为一般信息进行把握后,才能更加准确和有效地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作成日:2020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