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末新入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员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
Q: 我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我公司新招用了一名员工,计划本月末入职。我公司从下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保,是否存在相应风险?
A:
1、法律规定层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讲,无论劳动者当月何时入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的,用人单位即应依法为其缴纳当月社会保险。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实务操作层面
实务操作中,关于月末新入职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1)入职当月员工已自行或者由原用人单位缴纳了当月社会保险费的,新入职的用人单位无法再为其缴纳入职当月的社会保险费,也不能在下月补缴。
(2)入职当月员工本人或者原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务操作中,新入职员工的社保增员手续有指定的办理时间要求,以青岛为例一般要求在每月1-15日之间办理,16日后无法办理社保新增员手续。即,用人单位实际上无法在当月为月末新入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根据相关政策,用人单位可在下个月进行补缴。
【留意点】
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未补缴入职当月社保的,有被投诉或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另外,从用工成本考虑,用人单位为月末新入职员工负担入职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增加了用工成本。结合上述分析及从用工成本考虑:
(1)除紧急岗位外,其他一般岗位新招用的员工,建议控制在月初入职。
(2)对于比较紧急的或者其他必须月末入职的情形,从公司生产、管理需要考虑,可暂且忽略增加的社保成本,让新员工在月末入职。对于其入职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
①如果属于上述2、(1)情形的,建议提前与新入职员工说明无法为其缴纳入职当月社会保险的原因,并取得其书面认可,最大限度的降低上述风险。
②如果属于上述2、(2)情形的,建议提前和员工说明当月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以及下个月补缴事宜,取得员工的理解,规避上述法律风险。
作成日: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