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辞而别”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我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我公司有一员工在没有提出辞职(口头、邮件、书面均没有),也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前提下,自行离职。对此,我公司有以下疑问:
Q:我公司可以与该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吗?
A:虽然,从该员工的表现可以看出该员工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公司直接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后该员工反悔或者基于其他利益诉求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主张公司违法解除的,公司将无法提供书面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性,公司可能面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因此,从合规性角度考虑,建议公司在解除前和解除时做好书面通知工作并留存好证据,以防范前述法律风险。
Q: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具体包括哪些,是不是办理完毕社保停缴就可以了?
A:(1)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具体手续主要包括:
①社会保险停缴手续
②劳动关系解除备案手续
③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④向员工送达劳动关系解除相关证明材料
(2)劳动关系的解除并不以社保停缴为准,而是以在主管人社局办理完毕劳动关系解除备案手续为准。如果公司仅停缴了社会保险的,未及时到主管人社局办理劳动关系解除备案手续的,存在被员工要求补缴(停缴社会保险至实际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的法律风险。
Q:无法联系该员工的,如何向其送达相关材料?
A:实务操作中,关于送达,一般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三种方式。如果联系不上员工本人或者员工本人不予签收的,那么,公司可以采取另外两种方式予以送达,并留存相关送达证据,如邮寄单证、公告报纸等。
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无论何种解除原因和方式,一旦处理不当极易产生纠纷或者留下隐患。对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积极、妥善的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管理职责,做好书面证据留存,以避免不必要麻烦的产生。望各企业特别留意。
作成日:2018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