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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录音证据的留意事项

众所周知,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都需要通过证据和完整的证据链来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然而现实生活中,证据却往往没有想象的那么完美,很多实践中形成的事实依据都存在各种各样的瑕疵,根本无法作为证据使用,这时候就需要借助录音来弥补缺陷。
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长期请病假,不到公司上班。经公司调查了解,该名员工私下设立了一家面包店,生意做得有声有色。公司决定辞退该名员工,但苦于收集的证据不够充分,于是公司决定采取录音的方式证明员工泡病假的事实。公司找到与该名员工关系较好的几位同事,安排他们前去该名员工经营的门店探望,在相互交流时,该名员工无意透露了自己泡病假开面包店的事实,而该名员工与同事的对话恰好被有心的同事录音了。最终,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录音,仲裁委采信了这份证据。
那么所有的录音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未必,还需要符合法定要求。下面敝所就从证据能够被法院采信的角度来分析录音证据需留意的几个要点:
要点1:录音的取得方式应合法
录音证据是一种简单有效的补充证据,通常是在直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形成的,由于其取证过程较为隐蔽,录音对象警惕性较低,所以录音取证比较容易实现,但在取证时应注意方式方法。
①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及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例如,在录音对象的工作场所或住所以窃听的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所取得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②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胁迫、暴力、非法拘禁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如,一家外商投资公司以员工无法胜任岗位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庭审时提交的录音中含有人事经理威胁员工的内容,该录音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要点2: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对方当事人一方
①录音的对象必须是承担义务的一方,因为只有承担义务人本人的讲话才对其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其本人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鉴别录音对象的声音和身份。
②录音对象的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录音时,尽可能叫出对方的姓名,如果对方是法人的话,录音的对象应当是法定代表人。
要点3:录音资料的内容应能被其他证据佐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证据提交,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事人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录音资料外,还应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佐证录音资料的证明事项,增强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要点4:录音内容应确保准确无误,体现录音对象的真实意思
①录音时应确保录音内容的准确无误,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内容。因此,在取证前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例如,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如果时机合适,尽可能让录音对象明确表达事实内容,这样的录音证据可信度相对较高。
②录音时不能采取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必须确保录音对象的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录音对象不会承认录音的内容,法院也不会采信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要点5:录音内容应真实完整,完好无损的保留在原始载体中
①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由于天生具有被伪造的嫌疑,所以被采信的可能性较低。法院在审查录音证据时,会审查录音资料的真实性、连贯性,以判断录音证据没有被剪辑、伪造、篡改。如果提交的录音资料不完整或有被剪辑的痕迹,都不会被法院认定。
②有的当事人不注意保存证据,将录音内容拷贝到电脑后,将存在手机或录音笔等原始载体中的资料删除了,庭审时因无法利用原始载体播放录音而输掉官司。因此,原始载体非常重要,应注意保管。从原始载体拷贝出录音资料后,不要轻易删除。
以上是敝所律师根据实务经验总结的录音证据应具备的留意事项,希望未来客户在实践中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操作、合法利用。但是,录音证据始终是退而求其次的一种选择,日常经营活动中,建议还是应注意保存书面证据这类直接证据,尽量避免事后补救的情况出现。

作成日:2018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