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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出台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下文将对该政策作简要解读。

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并且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缴纳比例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缴纳方式
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确定具体的企业年金缴纳方式。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可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

领取条件
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企业年金的领取方式,主要有按月领取、分次领取、一次性领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等方式。

留意点
企业年金并非强制性规定,企业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及适用该制度的人员范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企业的职工薪酬体系,增强人才吸引力,尤其是增强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稳定性。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年金的单位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也可以作为一种合理的节税方式。建议有建立意向的企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依照《办法》要求,合理确定企业年金方案。

(DXL)

作成日: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