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等电子方式辞职是否有效
Q:随着微信等聊天软件的普及,实务中,常有员工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事后由于其他原因又不想离职了,然后就以这些辞职方式不是法定的书面形式为由反悔,认为其辞职行为无效,那么辞职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方式到底有不有效?
A:《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所以,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发送的内容也属法定的书面形式。员工通过此种方式提出辞职的,应视为其使用书面形式提出了辞职申请。
实务中,该案还有一个争议核心,就是公司能否证明发送电子邮件、微信或者短信的主体就是员工本人(比如员工的手机号不是本人注册的,怎么证明实际使用人就是员工本人呢)。建议聘请律师全面搜集相关证据,通过一系列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最终实现相应的证明目的。
(SYB)
作成日:2018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