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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备案制度的新规定

Q:我公司是位于西海岸新区的生产日常生活用品的日企,目前准备并购同行业的竞争对手,请介绍一下相关的最新法律规定?
A:为节省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行政审批的时间,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以及进一步吸引外商来华投资,2016年10月8日,商务部公布并实施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办法》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行政审批的时间,降低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审批成本。
2017年7月30日,商务部又公布了《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规定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也适用《办法》的规定。本次修订扩大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减少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主要内容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并购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备案程序。
2、外商投资企业并购非外商投资企业完成后,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事项,适用备案程序。
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备案完成后,如战略投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4、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5、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在办理备案手续时,需在线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中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中对股权、高管没有要求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就是说,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对股权、高管有要求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适用《办法》,仍然需要适用其他的相关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有并购非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计划,建议各企业先行确认本企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所处的领域,再办理相关手续。

作成日:2017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