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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意外去世后股权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由一名日本人和一家日本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CEO及第一大股东是一名日本人,业务能力极强。近日,该股东突发疾病意外去世,生前无遗嘱。该股东虽已婚并育有一子,但两人对公司经营均无经验,无其他继承人。目前,公司的管理经营陷入困境。现我公司有以下疑问:

Q1:股权的继承是否同其他财产继承一样?

A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同于一般有形财产,兼具财产属性及身份属性。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根据《继承法》继承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但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完整意义上的股权包括股权的财产权益和股东身份。《公司法》对此做出了特别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协商规定股东身份的继承问题。例如,可在章程中规定继承股东身份的资格条件或不能通过继承取得等。在本案中,因该去世股东无遗嘱且公司章程也无特别规定,因此,其妻子及儿子作为该去世股东的法定继承人,具备继承该股东身份权的资格。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义务接受该等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并按照其各自继承的份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以及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Q2:登记在该去世股东名下的股权都是待继承遗产吗?

A2: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股权本身的运行可由冠以股东身份的一方支配并直接行使股东权利,但该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有的。因此,股东去世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之后再根据《继承法》对该去世股东所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分配继承。在本案中,因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问题,所以该去世股东的妻子对该股权财产权益的二分之一拥有所有权,另外剩余的二分之一才是单独属于该去世股东的待继承遗产。对于该部分待继承遗产再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继承,最终,该去世股东的妻子分得该股权四分之三的财产权益,其子分得该股权四分之一的财产权益。

综上,为了确保股东之间的良好合作以及公司的正常运行发展,建议在起草公司章程时完善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相关条款,以免发生因自然人股东的意外去世而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等风险的发生。结合本案,为了改善公司目前的经营困境,其他股东在依法配合该去世股东的继承人完成法定继承后,可以通过协商进行股权转让、聘请职业经理人等方式改善公司的困境。

作成日:2017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