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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公布的重点法规解说

■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一、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2015年10月2日发布 2015年12月1日实施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10/19/content_10247.htm

1、主要内容

   (1)对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凡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都要建立和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条件成熟时,将采取目录式管理的现行市场准入事项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二条)

  (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第二条)

   (3)对各类市场主体涉及以下领域的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禁止进入或限制市场主体资质、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经营业态、商业模式、空间布局、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管理措施: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和新型领域安全等国家安全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且涉及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第二条)

  (4)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 (第二条)

  (5)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地方政府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6)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第三条)

 (7)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衔接。(第四条)

 (8)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第五条)

2、今后注意点

   根据该意见,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时,会充分听取各地区各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届时涉及的相关企业可随时关注相关动态,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

 (全文共六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5年9月17日发布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509/20150900479042.shtml

    为进一步规范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原《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只有十三章118条,而本次征求意见稿共十六章168条,其中主要是细化或增加了“同期资料管理”、“利润水平监控”、‘“无形资产”、“关联劳务”等方面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企业可以在2015年10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shuiwulaw@163.com)或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5年9月14日发布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509/20150900479021.shtml

    《安全生产法》在2014年8月31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条款较多,主要增加了政府监管及对违法企业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企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aqfg@chinasafety.gov.cn)或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

   2015年9月9日发布  2015年9月9日实施

   http://www.sda.gov.cn/WS01/CL1605/128981.html

1、主要内容

  (1)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保质期一经确定并在包装上标注后,不得随意更改。

  (2)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应当视为食品的保质期。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2、今后注意点

近期中国对食品安全监管日益严格,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该随时关注相关法规动态,避免因食品安全而受到处罚。

(全文共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2015年9月10日发布 2015年9月10日实施

http://www.gov.cn/xinwen/2015-09/18/content_2934332.htm

1、主要内容

(1)新设立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2)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各政府部门间共享,各政府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

2、今后注意点

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将按照原规定办理。

(全文共六条)

作成日:2015年10月29日